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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苗族自治县关于校园周边经营户规范经营严禁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提醒告诫书

06-06 10:00 阅读 1029

来源 点击图片松桃家乡通,免费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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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净化校园周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校园周边各类经营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无证无照开展经营活动。

校园周边所有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经营的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相关许可经营活动的须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


相关法律责任

1.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法处理。


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法处理。


3.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许可经营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之规定由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二、严禁向未成年人出租、出借、寄存手机。


校园周边经营户不得向未成年人出租、出借手机,不得提供手机寄存服务,出租、出借手机和寄存服务属于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责任

违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或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法处理。


三、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含电子烟)、酒销售网点;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烟、酒的经营者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清晰警示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相关法律责任

1.凡存在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烟、酒销售网点,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以及烟、酒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规范清晰的禁售警示标志等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法处理。


2.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法处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烟草专卖局、县教育局等部门将联合组建执法队伍,加大校园周边经营秩序巡查力度,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屡教不改的经营户,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将违规信息纳入我县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校园周边经营户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我们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


拨打12345/12315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56—3920806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0856—2830037


县烟草专卖局0856—2326617、18785679876


县教育局0856—2830296



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松桃苗族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松桃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松桃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2026年64
















来源:微松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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